实验室设备动态
今年1月至8月底,全区交警部门送检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移动式)以及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共341台次,经该院机动车检测设备计量中心检定,其中雷达测速仪的合格率为98.3%,酒精探测器的合格率为84.5%。这些执法设备的体检是怎样进行的?记者前往检测现场做了一次探访。
为电子眼测“视力”
据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机动车检测设备计量中心技术人员介绍,测速仪的雷达探头就像人的眼睛,它的视力好不好,直接影响到仪器测速的精准度。9月10日,在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实验楼内,技术人员已经打开一台大型检测设备,随时可以为移动式测速仪检查视力。这台设备学名叫“BZ-1型雷达测速仪检测装置”,它有点像眼镜店里的电子验光仪器,只是“BZ-1”所产生的是一个频率。
根据换算公式,不同的频率对应不同的速度值,这也就相当于“BZ-1”在实验室里模拟出一个车速,这个车速将通过一个微波暗室(箱)使测速仪能够探测到。
实验室里有一台刚被交警送来、还未检测的测试仪,技术人员把测速仪的“眼睛”——雷达探头架在一个暗箱前,“BZ-1”给出一个相当于时速100千米的速度,“眼睛”果然捕捉到这个快如疾风的信息,迅速将自己捕捉到的数据传到相连接的笔记本电脑上。经检查,这只“眼睛”读出的速度值与给出的速度吻合。据技术人员介绍,雷达测速仪所读出的数值,与所给出标准速度的差,只允许有±1千米/小时,否则这只“眼睛”的视力就有问题。
街头为测速仪查“听力”
“BZ-1”是个大个子,待在实验室办公还行,请它到道路上去检测固定测速仪,就没那么方便了。测试中心的工程师有一个小家伙替代了“BZ-1”。它名叫非接触式速度计,由于体积较小,可以直接安装在轿车上。今年8月底,技术人员就带着“小个子”速度计开车到玉林“出诊”。
固定式测速仪的体检,更像是一次测试仪器听力的检查。大致的原理是,技术人员驾驶安装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接触式速度计的车辆,按照一定的时速经过固定式测速仪测速的路段。测速仪在嘈杂的道路环境中,要准确地“听”出这辆车的实时速度。
据该院技术人员介绍,相对“BZ-1”,固定式测速仪在现场检测中,小于100千米/小时量程内所允许的误差是(-6~0)千米/小时,大于100千米/小时量程内所允许的误差范围是-6%~0,不存在正值。比如,“小个子”显示所在轿车以120千米的时速在固定测速点前呼啸而过,而固定测速仪“听”出的速度值应该在113千米/小时至120千米/小时之间浮动,否则会被诊断为不合格。
有一种理解似乎显而易见。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使用的标准速度计对固定式测速仪进行检定,如果固定式测速仪测出的数值高出标准的速度值,就说明该固定式测速仪所测速度值偏大。
探查酒精测试仪的“嗅觉”
酒精测试仪的工作原理,是通过被测人用嘴把酒气吹向测试仪,由测试仪的传感器感应到酒精含量,从而得出被测人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超过交安法规定的标准。所以,一只酒精测试仪是否合格,主要是看它的“鼻子”灵不灵。
在实验室里,技术人员用标准物质,通过一个进口的配气装置配置生成一定浓度的酒精气体,这样就等于在实验室里,模拟出一个喝了酒的人,当然,按照严格的比例,这个“人”体内的酒精含量是有精确参数的。通过一个小电泵将这个“人”的酒气输给酒精测试仪,酒精测试仪“闻”出的数值也有一个误差范围。通常这个范围不能超过±10%。也就是说,酒精浓度为90毫克/百毫升时,酒精测试仪“闻”出的结果不能超过99毫克/百毫升或者81毫克/百毫升。
强检制度提高执法质量
据该院技术人员介绍,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公安交管部门用于执法的机动车测速仪和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两种警用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技术人员还说,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广西已对公安交管部门用于执法的机动车测速仪和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两种警用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上述两类计量器具所出具的检测结果,不能作为交管部门执法取证的依据。检定合格的这两类计量器具将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即“CCV”标志。“强检旨在确保其所出具的检测结果科学准确和公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计量法和广西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两种警用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其中规定机动车测速仪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的检定周期为半年。据悉,对自治区公安交管部门使用的上述两种计量器具的周期强制检定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计量院统一组织实施。
“从执行强检开始,这几年来,全区每年送到测试中心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数量都在360台次左右。”该院技术人员说。
“眼”“耳”“鼻”受关注
只要车辆上路就难免会遇到交警使用机动车检测设备执法。因此这些设备“看”得真不真、“听”得对不对、“嗅”得准不准,成了广大交通参与者关注的一个焦点。
记者在广西交警网上看到一则网上疑问,一网友表示:交警在治理超速过程中所使用的测速仪是否每年都经过检验?我在来宾高速路段被测速超7%,但当天我的行驶速度仪表盘显示不超过120km/小时,对测速仪准确度我持质疑态度。对此,交警方面的答复内容是:对处罚有异议可以到上级交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记者从自治区计量院机动车检测设备测试中心了解到,近两年,该中心也接到过几次因被处罚的当事人质疑交警所持的测速仪是否合格的案例。前段时间,一司机在横县境内的高速公路被交警抓拍到超速。司机称当时交警有两台测速仪,他质疑这两台测速仪是否符合标准。该院技术人员则表示,今年他们收到该交警大队送检的其中一台测速仪。因为每台测速仪都有唯一的编码,从送检登记来看,另一台测速仪尚未到期。
由此可见,老百姓对执法部门执法工具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记者了解到,一些设备送检日期晚于年检有效截止日期。比如去年,技术人员就发现有送检设备有效期限截至同年8月22日,而送检日期则是同年9月30日。这段拖延送检的日子里,从该测速仪存储的图片显示,机器过了年检时间还在工作。
交警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今年8月,广西交警部门也专门就“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理顺管理执法与纠正违法、教育与处罚之间的关系,实现依法与规范、严格与便民的有机统一,避免不分轻重一概罚款的简单执法方式”、“坚决纠正以罚代管的工作方式”等主题召开会议,相关领导对如何规范使用测速仪方面做出要求。
按照要求,交警在检查车辆超速时,道路限速标志标线要提前设置,要充分考虑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现、判别标志并采取措施的时间,给机动车预留制动减速的合理距离。
同时,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测速点的设置还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测速点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二是设置测速点(路段)需经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及时对外公布;三是测速点原则上应根据测速路段的最高限速选择其中平直路段,并能有效控制路段的整体车速;四是在路肩上设置车载或支架式等移动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夜间还应当设置警示灯;五是除公路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外,在限速值低于40km/h(不含)的路段一般不进行超速监控,但因道路条件较差或气候恶劣等需要控制车速而进行测速的,应在测速点前方100米至200米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
另悉,目前全区各交警部门正在行动,对辖区测速点(段)的设置和测速监控点配套的标志标线进行一次彻底排查,逐一规范。实验室设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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